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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中,关于报价术语的问题

发布时间: 2020-10-12 16:14:42 浏览量: 发稿人:阳光易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中,招标人对进口产品报价价格术语能不能做强制性要求?如要求进口产品投标人需报DAP价格,以其他术语报价无效?
        郭宪:招标人可以将DAP等贸易术语作为对进口产品的强制性报价要求。
        编制招标文件是招标人的法定权利。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自主设定实质性条款。《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21条规定:“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招标文件的技术、商务等条款应当清晰、明确、无歧义,不得设立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文件编制内容原则上应当满足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能够参与竞争。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对招标文件中的重要条款(参数)应当加注星号(“*”),并注明如不满足任一带星号(“*”)的条款(参数)将被视为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导致投标被否决……”因此,招标人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该报价方式(DAP贸易术语)为重要商务条款(星号条款),投标人如不能响应,该条款将导致其投标被否决。



        郭  宪:中化商务有限公司商务总监,高级国际商务师、咨询工程师(投资)、PMP、招标师,本刊特邀专家。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