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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招标项目是否可对经销商级别做出要求?

发布时间: 2020-10-12 16:20:26 浏览量: 发稿人:阳光易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某国有企业为降低采购成本和规避廉洁风险,在进口物资招标过程中,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地级市以上的经销商,不接受一事一代或是临时代理商参加投标。请问这一做法是否可以?
       张志军:个人倾向于不可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个人认为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地级市以上的经销商,涉嫌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当中的禁止性规定。



       张志军: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招标师、建造师、工程师,本刊特邀专家。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