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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在工程类项目电子招标投标中的应用探讨

发布时间: 2021-03-23 15:34:00 浏览量: 发稿人:阳光易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快速发展的招标投标行业迎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如何借助大数据技术提升招标投标行业发展水平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提出了基于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大数据企业库,在企业允许的情况下从各渠道采集企业信息,然后进行两级筛选,获取高质量潜在投标人名单。大数据企业库的建立,有利于促进资源共享,便于改进招标投标的监管模式,使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更加信息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推动招标投标行业的健康发展。

 

自2000年1月1日《招标投标法》施行以来,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标投标制度一直在不断完善和发展。至今,招标投标已经成为工程建设领域的主流交易方式,并在该领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为此各地市以及各招标代理机构逐步建立了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伴随着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使用,如何利用这些数据进行科学合理的工作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笔者认为对建设工程项目采用事前评估、事中监管和事后评价相结合的方法是提高招标投标活动效率的有效途径之一。利用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与大数据相结合,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事前评估、事中监管和事后评价,本文将对具体操作方法做简要介绍。

一、建设工程项目在招标投标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1.串标、围标

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应该关注的是怎样才能买到最优的货物或建设最好的工程。现实中往往会出现建设单位设置有利于某投标人加分条款等量身定做的要求,招标文件的编制缺乏科学合理性。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一部分投标人为了能够中标,不惜铤而走险寻找能够串标、围标的其他潜在投标人共同参与,形成串标、围标利益集团,建立价格同盟,提高投标报价在评分中的权重来影响和控制评标基准价从而提高中标概率,待中标后再进行陪标补偿。

串标、围标的情形大概分为三类,一是项目中真实投标人只有一家,其余投标人都是为获取“陪标费”假意投标的,这种情况被称为完全围标,如图1所示。

二是项目中有多个真实投标人,某一投标人协同其他投标人联合报价,将其余真实投标人孤立,从而取得中标,这种情况被称为不完全围标,如图2所示。

三是项目中部分投标人私下串通,约定互相陪标,从而达到轮流中标目的,这种情况被称为轮流坐庄,如图3所示。

上述三种类型表明了串标、围标已成为成熟的商业模式,且具有利益分配均衡、成功率高、隐蔽性好等特点,外部手段很难直接攻破串标、围标利益集团,致使串标、围标屡禁不止。

2.低价竞争

在一些技术要求低,利润少的项目中,有时会出现几十个投标人参与竞标,为了中标各投标人互相大幅压价。中标后为了盈利,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导致建设单位及社会公众利益受到损失,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相反,在技术要求高、利润少的项目中,则会出现多次公告无人问津的情况。

3.合同违约

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过程有多个环节,但有些招标人、评委及监督部门,会把发售文件到发出中标通知书看作是整个招标周期,开评标会议更是最受关注的环节。于是有些招标文件就以评标委员会更容易评标和投标人更容易响应为目标,却忽略了投标人是否能够履约。

现实中出现了一部分投标人,在投标时承诺完全响应招标文件。但经过残酷压价、低价中标后,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采取以次充好、高价索赔、与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沟通,填写签证单,通过变更设计增加项目或提高价格等手段,捞回巨额的利润。甚至还存在建设单位与中标人在合同验收环节串通一气的情形。这些做法变相给予了中标人操作空间,最终使得招标工作徒有其表。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

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大大小小的建筑企业迅速成长,在这“僧多粥少”的有限市场内,为了生存,不惜采用违法的方式来争抢市场。同时,串标围标经济利益高、风险低,导致这种情况愈演愈烈。

有些建设工程项目本身是形象工程,项目金额不大,技术难度也不高,建设单位为了赶时间仓促立项,在图纸未细化、清单有错漏的情况下就贸然进行招标工作。各建筑企业蜂拥而至,不计后果地都想分一杯羹。最终结果将是建设单位为招标而招标,竞争力变大的同时,投标人的报价盲目性也随之而来,势必会为后期履行合同埋下一定的隐患。

除市场因素外,一部分投标人恶意低价中标,中标后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重新调整参数并重新向建设单位报价,使招标投标活动流为一种形式。究其原因,一是监管部门对中标人中标后没有继续进行监管,中标后合同履行和工程款支付上存在管理漏洞;二是合同履行过程中,部分建设单位对合同履行的意识浅薄,对变更参数、变更价格等问题不敏感,责任意识不强;三是部分中标人因利益驱动,先低价中标,再以种种理由利用参数变更,重新报价,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笔者对上述问题及产生的原因深入思考后,提出利用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与大数据相结合的方法,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事前评估、事中监管和事后评价,为进一步推动大数据在建设工程项目电子化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应用提供创新性思路。

三、大数据在建设工程项目电子化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应用思路

1.利用大数据企业库对招标项目进行事前评估

《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明确提出“按照市场化、专业化方向,大力推广电子招标投标。”《“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 年)》(发改法规〔2017〕357号)制定了2019年目标:“覆盖全国、分类清晰、透明规范、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有序运行,以协同共享、动态监督和大数据监管为基础的公共服务体系和综合监督体系全面发挥作用,实现招标投标行业向信息化、智能化转型。”在“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大数据可以为电子化招标投标提供更科学的支持,如果能将大数据应用到电子化招标投标过程中,无疑将促进招标投标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大数据企业库建立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中,整合各企业的部分信息和数据。采用自愿申请加入方式采集企业数据,申请加入数据库的企业需同意大数据企业库在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相关权威网站抓取企业信息,如企业名称、类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营范围、资质信息、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等信息。大数据企业库抓取信息后会将结果收录到相应企业的备注信息内,由入库申请单位核对抓取数据的真实性或对数据真实性提出申诉,经过人工核对处理便可同意入库,如图4所示。

传统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只是编辑招标文件、上传文件和发布公告,潜在投标人看到项目后可以报名/购买文件以及下载招标文件。建立大数据企业库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将所有欲参与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纳入数据库,入库成功后投标人即可主动报名/购买文件或等待邀请信息。

大数据企业库利用标签形式,对新入库企业和主动报名/购买文件的企业进行分级筛选,一级筛选为筛选企业资格条件,满足全部资格条件的企业和不满足资格条件的主动报名/购买文件的企业可以进入二级待筛选名单,其他企业直接进入异常名单中;二级筛选为综合实力和企业信用筛选,同时获取企业的财务状况、历史业绩(中标数据)、参标数据、合同履约情况以及在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权威网站出现行政处罚、黑名单、行贿受贿、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不良行为、失信联合惩戒记录、资质过期等信息。在项目准备对外发布时,由招标人勾选招标项目相关标签,系统自动对库内企业进行识别和项目匹配,然后推选出符合本项目资格要求的高质量潜在投标人,并自动向招标人提示不满足招标文件资格要求和存在异常状况的企业存在的潜在风险。招标人对推选名单进行确认后方可向符合本项目资格要求的潜在投标人发送投标邀请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对主动报名/购买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审核并确认是否予以通过),如图5所示。

基于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大数据企业库的建立,能够自动发现与本项目匹配的潜在投标人,预测项目竞争程度。即使在潜在投标人少,无法达到法定开标条件的情况下,也能获取到与本项目匹配度高的潜在投标人,便于邀请潜在投标人参标。这一数据库的建立能够准确定位符合本项目要求的高质量潜在投标人,提示潜在风险,随着大数据企业库逐步成熟,可抓取的历史数据也随之增加,意味着可以对潜在投标人的历史数据进行分析,并能够重点提示哪些是参与度高、中标率为零的企业和投标少中标多、参标必中的企业。使得招标人在大数据企业库的帮助下对招标项目前期评估到位,做到心中有数,挖出“陪标专业户”和“中标专业户”,有效降低招标成本、减少工作量、提高效率,也为项目的质量提供技术支持。

2.利用大数据企业库对投标报价进行全过程监管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根据意见要求应积极探讨如何利用历史交易数据,分析工程交易所在地的工程成本、中标价的规律,抓取实际结算价,计算出能够保证工程质量前提下的最低心理价,对投标价符合市场价格水平的合理性进行辨别。

利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中的大数据企业库对本项目的所有潜在投标人进行历史投标数据抓取,主要抓取各潜在投标人历史项目规模、工程类别、工期、质量要求、中标价、分项报价和实际结算价等。抓取的各潜在投标人的相关数据分别与本项目进行匹配,选出与本项目匹配度高的潜在投标人类似历史项目,再分别进行工程量清单拆分比对(工程量清单不完全一致时,可咨询相关造价机构或项目单位进行人工赋值,使得分析更加准确),经过运算分析后,对比出各潜在投标人类似历史项目的实际结算价相比于中标价的涨幅,汇总全部潜在投标人的相关数据后便能够预测本项目的中标价和潜在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风险。根据预测的潜在投标人类似历史项目的实际结算价和项目特点编制合理招标控制价,使得项目更加严谨,贴近实际,进一步降低项目建设的总成本。

除此之外,在评标过程中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中的大数据企业库还可以对本项目下的所有投标人进行财务、税率、人力资源配置等相关数据分析,结合其类似项目中历史报价对投标报价分析计算,估算出投标报价中的利润。利润为负数或者接近于零的,系统自动提示,提醒评标专家重点审查其报价合理性。

实践表明,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与合理性直接关系到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以及中标价的合理确定。将各投标人的历史类似项目汇总计算后得出的数据进行分析并提供给评标专家参考,能够有效控制项目总投资,降低投资风险,同时便于招标人选出综合实力较强的中标人,在评标过程中进行监管,也有利于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3.利用大数据企业库建立招标后评价机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提到履约能力,但范围仅适用于“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并没有对响应性和实际履约能力进行区分,导致在评标过程中出现“重文件响应,轻实际履约”情况,一部分投标人在文件包装、制作和响应上狠下功夫,但在实际中标后用不合格的工程敷衍招标人。

现实项目中,可以利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优势,结合大数据企业库,在出具中标通知书时,由招标人填写本项目信息(如中标人承诺的工期、质量、中标金额和相关承诺等信息),之后才可以申请打印中标通知书,起到强制填写项目信息的作用。若本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工,则中标人应在系统中备案并提交备案材料(如验收证明、获奖证书、实际结算价等相关材料),若未按规定完工或到达完工日未在系统备案的,系统自动将该单位未按时完工情况记录到大数据企业库企业备注信息中。中标人可通过申诉、后补相关备案材料或出具无法完工相关说明材料的方式进行申请删除不良备注信息记录。经招标人审核确认后方可删除,但招标人应就完工、质量等情况的真实性与中标人共同承担责任。

项目情况信息收集到大数据企业库后,利用这些信息进行深入挖掘和整合,分析计算出中标人未履约的原因和实际结算价高出中标价的比值。经招标人和有关部门审查后,排除外在因素,因中标人自身原因的,将收录到大数据企业库企业备注信息中,如有新的招标项目匹配到该企业时,会主动提示该企业存在异常情况。

通过对项目信息数据的采集,大数据企业库能够筛选并客观地评价出哪些是履约情况良好的企业,哪些是存在履约不良的企业。招标后评价机制的建立,能够帮助招标人在项目招标前期真实有效地评估本项目,在评标过程中为专家们提供项目背后的实际数据,也可以为项目完成后的监管部门、审计部门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形成倒逼机制,全方位地保证招标投标过程公平公正。

四、总结

通过建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大数据企业库,实现全面准确地获取企业信息,能够为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方提供较为客观公正的事前评估,有助于提高招标投标质量。另外,还可以利用大数据企业库将历史项目与新项目相联系,借助数据分析为新项目决策提供数据支持,并对招标过程中的投标报价进行监管,促进招标投标市场的秩序性和规范性。最后,招标后评价机制的建立,有助于规范企业在中标后的实施行为。

目前招标投标市场依然存在着像串标、围标等不规范行为,而且对中标者中标后的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政策约束,对社会和人民群众具有较大风险。将大数据应用到招标投标行业上来,能够帮助各方有效规避风险、提高效率,提高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管理的信息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水平,有利于改进招标采购的监管模式,便于建立行业评价机制,对促进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交易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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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蒋    鑫

   作者单位:国信招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