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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中小企业切勿忽视竞争

发布时间: 2020-10-19 09:55:21 浏览量: 发稿人:阳光易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政府采购制度是国际通行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政府采购具有其固有的政策导向功能。当前,中小企业出现了大面积的经营困难,集采机构应当以规范、导向的角色进入中小企业的视线,为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提供最为有效的制度保障和落脚点。


保护中小企业国际通行 。中小企业相对于采购人和大企业来说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弱势群体是需要保护的。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国内外政府一般都把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职责。美国国会于1961年就通过了87-305法案,责成小企业管理局、国防部、联邦总务署在合同金额为5000美元~50万美元时,合同条款中一定要有“最大努力条款”,也就是要优先采购中小企业的产品。法国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在相同价格或者类似条件的投标中,应优先考虑工人生产合作社、农业生产集团、手工业者等的投标,这些政策性目标并不适用“最低价格”的评判标准。日本《保证中小企业受到政府和公共机构的订单法案》则采取诸如将工程分割成较小的单位或者将相应的订单拆分成较小数额订单等做法,尽量创造有利于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领域的机会。

国内相关政策不断出台。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是个大趋势,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大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力度,并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措施。它不仅是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里程碑,也将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开辟空间,为中小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将对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一些地方也出台了相关政策,如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从中小企业采购。此外还规定,政府采购中同等条件下优先从中小企业采购。

集采机构责无旁贷。政府采购具有政策功能,应当成为扶持中小企业的一项重要的财政政策工具。作为执行机构的集采机构更是政策功能的具体操作者。在采购过程中,合格供应商的条件应当适当降低“门槛”,促进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在实际的采购活动中,经常有采购人和采购机构在发布的招标公告中,明确规定供应商的资质条件,有的是出于质量考虑和工期要求,要求合格的供应商必须为大型公司,而且要求公司的注册资金必须达到千万元以上,这样的要求对于质量要求较高的项目当然可以理解。但如果是一般的政府采购项目,这样的条件规定显然会将中小企业排除在外。只有降低进入政府采购的门槛,才能促使中小企业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得到全面提升和发展。对中小企业要实施优先采购制度,也就是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向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或者服务,对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产品,实行首购和订购制度。集采机构要尽量创造条件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来承担定点采购、协议供货采购中的一些采购规模不大、技术含量较低的采购项目,或者可以尝试在通用设备(如空调、打印机、复印纸等)的定点采购或协议采购中,规定中标供应商中中小企业的比例等。这些措施既促进了中小企业间的相互竞争,又能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开辟一条有效的途径。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马正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