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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是否有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 2018-03-05 11:00:12 浏览量: 发稿人:阳光易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根据《招投标法》及《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而且招标代理是一项集程序性、技术性、法律性、管理性为一体的咨询性工作,代理机构的综合实力和咨询团队的水平是决定代理业务水平高低最重要的因素。而随机抽取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做法看似公平,却会造成散而小的代理机构与大型综合代理机构的中标机率均等的情况出现,从而导致更多的“夫妻店”式的招标代理机构涌现。这不仅对重质量、重信誉的大型综合招标代理机构不公平,也不利于行业水平的提高,甚至会对行业造成致命性的打击。同时,这也体现了政府部门对招标代理业务科学性、技术性的否认,并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管理部门管理水平的低下。
按照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规定,请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这种做法是否该取缔?
信件处理状态:    已回复
回复内容:
回复部门: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回复时间:    2014-11-14
回复内容:    您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平台,严格按政府有关规定规范管理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活动,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代理行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活动公开、公平进行。建立中介代理活动的有序竞争机制是政府的工作职责,目前我市本级尚未建立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的制度。今后,如果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出台规范中介代理活动的有关规定,我中心将严格予以执行。谢谢您对我中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