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咨询热线:
平台合作热线: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阳光资讯 > 行业动态

大同市 关于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推进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 2023-02-20 09:31:48 浏览量: 发稿人:阳光易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关于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推进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

同发改法规发〔2022〕271号


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发改局、项目单位、中介服务机构、交易平台:

为持续优化我市招标投标营商环境,清理隐性壁垒,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工作,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化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监管和交易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发改法规发〔2021〕199号)《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发改法规发〔2021〕373号)和《关于开展清理隐性壁垒规范审批事项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同办字〔2022〕22号)文件精神,结合近年来我市推进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工作情况、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我市营商环境招标投标指标评价情况、清理隐性壁垒、助力疫情防控和全国、省、市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要求,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巩固成效,推进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

自《关于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同发改法规发〔2018〕415号)实施以来,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已全部实现全流程电子化,且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覆盖范围。2019年,我市集中开展了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专项整治活动和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活动,对重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整治纠正,并建立了长效机制。今后要继续加强和巩固所取得的成效,如在招标公告发布中不得擅自增加无法律依据的报名环节和变相限制、排斥投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家报到等可能影响评标公正公平的要求;在电子化招标条件下,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实行免费下载,营造良好的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二、统一规范,推动平台整合和互联共享

(一)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建设。明确交易、服务、监管各子系统的功能定位。交易系统为市场主体提供在线交易服务,服务系统为交易信息汇集、共享和发布提供在线服务,监管系统为行政监督部门、纪委监委、审计部门提供在线监督通道。招标投标电子监管系统和电子交易系统的运营应由不同的主体负责,保证在线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即管办分离。

(二)坚持“平台之外无交易”和“应尽必进”的原则,凡列入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交易,但要防止出现以“场外无交易”代替“平台之外无交易”,平台与场所不分,混淆概念,强制或变相要求公共资源项目必须进入有形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三)给予市场主体自主权和获得感。切实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目前,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西)已与山西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有效对接,全省16家市场主体建设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已与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有效对接和数据互联互通,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第三方交易系统都是国家、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体系的一部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自主选择第三方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其交易数据通过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推送至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平台之外无交易”原则。因此,市场主体自主选择与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依法有效对接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依法合规、符合原则。 

(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机构应当统一制度规则、规范运行流程,鼓励第三方交易系统按照市场化原则与公共资源平台对接,平等参与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以预约场所、系统不稳定欠完善等为由限制或者排斥第三方交易系统与之对接或提供场所服务,进而为招标人直接指定交易平台或交易场所。

三、加强管理,促进平台规范化市场化运行

(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不断优化完善系统功能,广泛征集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意见,建立规范的平台和场所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加强检测、监控和预警,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向市场主体公开用户操作手册(指南),提供24小时在线技术支持服务。 

(二)积极推进和强化远程异地分散式评标。市场主体应主动适应,大胆尝试,采用远程异地方式开展评标活动。目前,我省评标专家库已注册远程异地分散评标专家4000多名,完全可以满足省内远程异地评标需求。

(三)加强评标专家管理。严格执行专家法定回避制度,及时更新专家信息,做到准确回避,应回避、尽回避,提高评标效率;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强化专家考勤管理,严格执行扫码签到签退制度,招标代理机构有义务提供二维码并提醒和协助专家签到签退。

四、助企纾困,推行电子保函(保险)应用

扎实推进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减轻企业负担。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转账缴纳投标、履约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支持投标、履约保证金缴纳的多种方式,不得限制保函(保险)缴纳保证金的形式,不得限制投标人选择办理保函(保险)的金融机构和工程担保公司。行政监管部门、各类电子交易平台不得强制市场主体办理或接受电子保函(保险)。

五、畅通渠道,健全异议投诉处理机制

畅通投诉渠道,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公开投诉受理电话、电子邮箱及邮寄地址等信息, 依法及时对投诉进行受理、调查和处理,并在网上公开投诉处理决定;各类电子交易平台应当具备在线提出和答复异议功能;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建立招投标领域兜底投诉受理机制,在招标投标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对确实难以协调和明确依法必招项目投诉受理部门的,由同级发改部门兜底受理投诉。

六、创新形式,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一)加快公共资源电子监管系统建设和运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系统建设单位应广泛征询行政监督部门的意见和需求,持续完善系统功能。各行政监管部门要尽快适应监管方式的改变和创新,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流程在线监管,对交易数据实时记录,对交易活动动态监测,对交易行为实时分析研判,运用大数据进行智慧监管,自动预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行业监管部门在依法监督检查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或者处理投诉时,通过其电子监管平台发出的行政监管指令,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和电子交易系统运营机构应当执行,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协助调查处理。

(三)严格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发挥指导协调作用,协调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实施行业监管,如确实难以协调和明确具体监管部门,由同级发改部门兜底监管。

七、加强沟通,协调配合推进各项工作

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电子交易系统,要树立大局意识,加强沟通协调,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持续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持续推进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严格按照单位职能和工作要求履职尽责,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5日 

(此文主动公开)

抄报:省发改委、市政府

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5日印发